女騎手嫌麻煩口頭私了事故
在福州AA路一輛轎車與一輛電動車相撞,電動車女騎手在事故中倒地。女騎手稱當時她騎電動車由南往北通過AA路,在斑馬線上遭遇了轎車的碰撞,連人帶車倒地。轎車司機稱,他開著轎車從BB路駛出,左拐進入AA路時,不慎與對方的電動車發(fā)生了碰撞。
事故中,轎車的左側車頭有刮擦的痕跡,電動車車身也出現了輕微受損的情況。
轎車司機詢問女騎手是否要去醫(yī)院查看時,女騎手稱還要上班,感覺沒有什么大礙,就不去醫(yī)院了,太麻煩。事故發(fā)生不久,雙方都同意口頭私了,并很快撤離了現場。
交通事故能否私了
依據相關規(guī)定,如果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即可以私了。不過,如果私了后出現反悔的情況,往往會出現舉證困難、傷者病情出現變化等不可控風險,容易帶來事后糾紛。
如果雙方同意私了解決交通事故,最好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最好對現場進行拍照,作為現場的保留證據。協議的內容最好包括“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賠償事宜”,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