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七級傷殘
冷某系計算機專業(yè)本科畢業(yè),就業(yè)于湖南某網絡公司,從事網絡維護工作。2006年3月21日,冷某被張某駕駛的車輛撞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冷某系顱腦損傷所致輕度精神障礙,構成七級傷殘。事故發(fā)生后,冷某所在公司認為其無繼續(xù)工作的能力,與之解除了勞動關系。后冷某將肇事者張某、車主沈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各項損失共計64萬余元,其中,要求按照四級標準支付傷殘賠償金共計19萬余元。
被告對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王某、沈某認為既然已經做了鑒定,就應該按照鑒定等級計算殘疾賠償金,不能要求增加。
造成職業(yè)妨害按五級傷殘賠償
法院認為,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礙七級傷殘,從事原來工作的可能性小,繼續(xù)從事其他職業(yè)也很困難,原告要求調增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調整殘疾賠償金至四級的請求不予支持,決定調整殘疾賠償金數額與五級相同,即169008元。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沈某共同賠償冷某各項損失31萬余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保險公司賠償冷某醫(yī)療費20萬元。
本案原告冷某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職員,從事網絡維護工作,因交通事故致殘后生活上無法自理,且因腦部損傷較嚴重,有輕度精神障礙,情緒不穩(wěn)定,今后繼續(xù)從事原來工作的可能性不大,在當今社會很難再有類似單位接受,繼續(xù)從事其他工作亦有很大難度。原告的現實情況是已被原單位解雇,而專家證人的證言也證實原告今后的病情趨向復雜,最多能維持現狀。
綜上,無論從現實還是從未來的可能性看,均可以認定原告的傷殘已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所以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該是符合該條款規(guī)定予以調整的。綜合各方面因素,法院最終將原告的殘疾賠償調增50%,即按五級傷殘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