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索要車禍賠償
2004年5月,程先生駕駛輕便摩托車不慎撞上大貨車尾部,使程先生受傷。經(jīng)司法鑒定,被評定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踝關節(jié)功能障礙和顱腦損傷并致神經(jīng)功能障礙,分別構成九級和十級傷殘。該交通事故認定為貨車司機負次要責任。2007年9月,交警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因貨車司機沒有賠償,程先生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0萬余元的40%,計8萬余元。
貨車司機認為,從原告定殘之日到起訴之日,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不同意賠償。
對方主張已過訴訟時效被駁回
法院認為,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該案從事發(fā)到交警部門出具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表明,之前雙方當事人一直在協(xié)商過程中,訴訟時效期間也在不斷地發(fā)生中斷和重新計算。到本案起訴之日2008年2月止,并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
最終,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15.3萬余元的30%,共4.6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