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朋友酒后駕車致一死一傷
一青年酒后駕駛朋友車,后發(fā)生車禍造成人員傷亡。7月29日,該青年被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死亡朋友父母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20萬余元。
2005年6月1日凌晨2時許,十堰市白浪開發(fā)區(qū)馬路村無業(yè)青年余川川與朋友劉某、余某在六堰喝酒后,由劉某駕駛鄂C·93230號車往十堰方向行駛,行駛到五堰時,余川川提出要駕駛車輛,劉某就將所駕駛的車輛交給余川川駕駛,當車行駛到十堰市人民路十堰商場路段,撞上路邊的行道樹及供電系統(tǒng),致余川川受輕傷、余某受輕微傷,劉某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十堰市交警支隊認定:余川川酒后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劉某死亡后,其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余川川賠償死者劉某的死亡賠償金160460元、喪葬費5927.5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父母)127980元、誤工費292.32元、交通費200元,共計294859.82元。
判刑一年賠償20萬
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余川川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死二傷的交通事故,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死者劉某明知余川川飲酒,卻將機動車輛交給余川川駕駛,有一定的過錯責任。余川川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yīng)當按過錯責任大小,按比例分擔給予賠償。于是法院做出判處余川川有期徒刑一年,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各項損失294859.82元的70%共計206401.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