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醉酒駕車出車禍公司拒賠
司機喝了酒,開著公司的車在外辦事,結(jié)果倒車時將一老太太撞倒致其當場死亡,死者家屬要求司機所在的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公司以司機是下班后私自駕車辦事為由拒絕賠償。于是,死者家屬將該公司告上法院。
2005年10月1日,荊門市某商業(yè)公司司機鄭某酒后駕駛公司的小貨車在大橋巷某路段倒車時,未注意車后情況,結(jié)果將一老太太常某撞倒并碾壓其頭部,致使常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認定鄭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司機鄭某卻僅支付了死者的安葬費。于是死者家屬在索要經(jīng)濟損失無果的情況下將鄭某所在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但該公司認為鄭某是下班后私自使用公司車輛,公司不該負任何責任,且拒絕支付死者家屬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并向法院申請追加鄭某參加訴訟。
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當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駕駛?cè)肃嵞诚灯淦刚埶緳C,鑒于該公司拿不出鄭某屬下班后私自駕車的證據(jù),因而應該對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常某的死亡對其家屬造成了精神損害,家屬有權(quán)請求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該公司亦應當賠償死者家屬精神撫慰金。鄭某屬酒后倒車,其行為存在過失,應對兩項賠付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該公司賠償死者家屬經(jīng)濟損失約5萬元和精神撫慰金5千元,肇事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