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途中出車禍
上班途中撞傷國企在職員工,車主辯稱對方可申請工傷賠償,故只同意支付部分賠償款。近日,江西省靖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劉XX賠償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3萬余元。
2014年4月1日8時5分許,原告曹X駕駛超標電動車與被告劉XX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同在趕往上班的途中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查明,被告劉XX駕駛的摩托車未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原告曹X在一家國企上班。原告曹X受傷后,住院治療34天,花去醫(yī)療費61984元,經江西省靖安縣清華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其左手構成九級傷殘、左上肢構成十級傷殘。因原、被告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曹X一紙訴狀將劉XX訴至法庭。
庭審中,劉XX辯稱:原告曹X是公職人員,可以申請工傷賠償,我只能出于人道主義補償原告。
申請工傷不能免除車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受害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也可基于侵權責任法,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曹X向被告主張賠償,并無不妥。被告劉勇未履行繳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義務,故其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各項損失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按70%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經核算,法院判決被告劉XX賠償原告醫(yī)藥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37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