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當天車禍身亡遭保險拒賠
原告范林明、程冬梅均是菏澤市人。2008年,他們與次子范濤一起來到膠州市打工,范濤2011年到青島某文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上班。2013年6月29日晚,范濤辦理完離職手續(xù)后返回住處,途經(jīng)膠州市蘭州東路大西莊處時,不幸被一輛轎車撞倒,頭部受傷昏迷不醒多日后,于2013年9月2日死亡。
“事故處理過程中,我們得知用工單位為范濤投了意外險,保險金支付包括意外傷害100000元、意外醫(yī)療20000元、意外住院津貼100元/天、意外燒傷100000元等4個方面?!狈读置髡f,隨后,他們找到用工單位和保險公司要求查詢保險信息,不曾想?yún)s吃了“閉門羹”。
法院判其支付保險金
法庭審理查明,2013年5月7日,青島某文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膠州支公司為其單位273名員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5月9日0時起至2014年5月9日0時止,被保險人包括范濤。同年7月1日,用工單位向某保險膠州支公司提出變更被保險人申請,將被保險人范濤變更為郭燕。
“2011年3月28日范濤開始在被告公司工作,2013年6月19日申請離職,10天后辦理離職手續(xù)?!敝鲗彿ü賱フf,離職后,范濤在當天17:10分左右離開公司,21時11分許,他駕駛電動二輪車與一輛轎車在大西莊處相撞,轎車司機隨后駕車逃逸。
法庭審理認為,按照慣例,一般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截止到某日”應(yīng)理解為當日的24時,因此,被保險人范濤在離職當日的21時50分發(fā)生事故,保險人應(yīng)當承擔保險責任。而且,無論死者的醫(yī)療費是否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賠償,保險公司仍應(yīng)賠付意外醫(yī)療保險金。故判處某保險膠州支公司賠付原告保險金124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