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交通事故司機無責任
2007年8月21日,平頂山中選自控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選自控)的車牌照為豫DB7795的本田客車在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保)進行了投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038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承保1座,每座限額10000元;乘客承保4座,每座限額10000元)、機動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共計交納保費5005元,保險期限自2007年8月24日零時起至2008年8月23日24時止。
2007年9月14日,中選自控的司機小李駕車與同事小秦、小武、小趙四人一同前往濟源出差,10時30分,當車正常行駛在二廣高速公路東半幅由南向北行至91公里+600米處時,突遇在二廣高速公路西半幅行駛至此的車牌號為豫GF5796江鈴中型普通客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與其相撞,造成小李及乘坐人小秦、小武、小趙受傷,車輛損壞。2007年9月28日,經(jīng)洛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豫GF5796的司機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豫DB7795的司機小李和乘坐人小秦、小武、小趙不負事故責任。車輛定損為64540元,并在洛陽市一汽車修理廠修理后支付修理費64540元,支付拖車費、停車費為1300元。小趙花費醫(yī)療費用13675.41元,小李花費醫(yī)療費用1197.9元,小秦花費醫(yī)療費用6612.5元,小武花費醫(yī)療費用10054.65元。
中選自控就保險理賠問題與陽光財保多次協(xié)商,但陽光財保堅持認為,投保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故不應賠償。為此,中選自控訴至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陽光財保賠償車上人員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費等計款33537.9元,并賠償修車費64540元,拖車費、停車費1300元。
保險公司依然承擔賠償責任
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從雙方提供的《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看,責任免除條款及特別約定條款均沒有被告所稱“交通事故中對無責任的被保險人不予賠償”的約定,被告陽光財保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所稱的該“不予賠償”情形已告知原告中選自控,故被告陽光財保所稱“無責不賠”的理由,無法律依據(jù)和事實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被告陽光財保從保險條款的兜底條款及責任賠付標準推定包含“無責不賠”的解釋也無依據(jù),故對被告陽光財保所辯稱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條款中約定“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保險人不予賠償”,對該費用應從原告中選自控請求中予以扣除。原告中選自控請求的小秦的植牙費2233元及小秦、小武的救護車等費用1140元因不符合保險條款中的醫(yī)保賠付范圍,對該部分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中選自控請求的小李的誤工損失因缺少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陽光財保應支付原告中選自控車上人員險的保險金:小趙10000元、小李1197.9元、小秦6612.5元、小武10000元,共計27810.4元,減去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8000元,余款19810.4元由被告于判決生效三日內(nèi)支付完畢。二、被告陽光財保應支付原告中選自控汽車損失保險金64540元、停車費1300元,減去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2000元,余款63840元由被告于判決生效三日內(nèi)支付完畢。三、駁回原告中選自控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