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出事故致出租車乘客受傷
今年7月30日16時許,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司機林某駕駛冀AV2247號救護車在運送一名轉院患者時違反交通信號與一輛出租車相撞,致使乘坐在出租車內的楊女士受傷。后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林某駕駛汽車通過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楊女士與被告幾經交涉無結果后,一紙訴狀將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943.7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
庭審時被告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辯稱,已方對楊女士的損失沒有賠償責任,楊女士應向出租車公司索賠,且在本次事故中,己方急救車正在執(zhí)行轉送急救患者,為搶救患者生命,爭取寶貴時間,采取違反交通信號的行為,符合道交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為法律所禁止,而作為交通事故相對方的車輛,具有予以避讓的義務。另外,從人倫情理考慮,違反信號燈與搶救生命的價值比較而言,社會公眾應該對這一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予以必要的理解和寬容。
醫(yī)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的規(guī)定,被告方的救護車雖然系在執(zhí)行轉送急癥患者的任務,可以不受信號燈的限制,但其仍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安全通過交叉路口,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本次事故中,受傷的楊女士遇到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情況,她既可以訴出租車一方違約,也可以訴肇事方侵權,選擇誰為被告是她的權利。她既然選擇了肇事方為被告,那么肇事方就應該依法承擔責任,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方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賠償原告楊女士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9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