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練車出事故意外身亡
去年12月,濟南市市民官進軍來到該市一駕校,報名參加汽車駕駛技術培訓。在一次外出訓練中,官進軍駕駛教練車在一大橋上調(diào)頭,誤把油門當作剎車,隨車教練員孫某迅速踩制動緊急剎車但為時已晚,汽車掉入橋下。事故發(fā)生后,官進軍當場死亡,教練員孫某及隨車其他學員受傷。濟南歷城交警大隊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查認定,教練員孫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官進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今年3月,官進軍的親屬一紙訴狀將駕校告上法庭,認為官進軍報名參加駕駛技術培訓,駕校除教授駕駛技術外,還應提供安全的保障措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確保學員人身安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事故,駕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駕校認為,根據(jù)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校只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官進軍本人應承擔次要責任。
駕校賠償21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官進軍報名參加駕駛技術培訓,其與駕駛培訓學校之間的機動車駕駛技術培訓合同依法成立。根據(jù)該合同的性質(zhì),應當認定駕校負有保障學員人身安全和教授學員掌握駕駛技術兩項主要合同義務;駕校除應配備合格的教練車輛和教練員外,還應要求教練員隨時糾正學員的失誤,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官進軍作為學員,在學習過程中出現(xiàn)不以自己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操作失誤,是一種正常的、不可避免的現(xiàn)象。對于失誤的出現(xiàn)以及由于失誤造成的后果,不應認為官進軍存在過錯。因此,駕校對官進軍的死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今年4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駕校賠償官進軍親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1萬余元。一審宣判后,官進軍的親屬認為一審判決明顯有誤,提出上訴。
6月29日,濟南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后,依法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