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撞壞高速公路設施
2011年4月,原告聘請的駕駛員劉某某駕駛原告的小型轎車由東往西行駛至杭瑞高速公路1051km+437m處時,因路面打滑,車輛失控,導致車輛前部與匝道防撞墊相撞,造成小型轎車及高路設施(防撞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該車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路政大隊向原告發(fā)出了《損毀高速公路設施賠償催繳通知書》,要求原告賠償路產(chǎn)損失52200元,當日原告在《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損核算理賠表》上簽了字,并繳納了52200元的賠償款。事后原告認為理賠的費用過高,遂于2011年5月委托某鑒定所對所損設施進行了評估,評估的結(jié)果是各項損失費用為18700元。
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退還多收取的原告的賠償款33500元。被告在舉證期內(nèi)申請重新鑒定,本院根據(jù)原、被告共同選定的鑒定機構(gòu)委托湖南某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所屬高路設施的各項損失費用進行了重新鑒定。其評估結(jié)果是被告所屬高路設施的各項損失費用為43580元。
請求返還不當?shù)美@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被告所屬高路設施受損予以賠償合情合理,但被告收取的費用偏高,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多收取的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撤銷收取賠償損失52200元的民事行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湖南省某高速公路管理處返還原告周某某人民幣86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