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肇事逃逸車再次出事故
2012年3月26日,在北京市海淀區(qū)廂紅旗某銀行門前,李先生駕駛黑色“雪佛蘭”牌轎車由南向北行駛,張先生駕駛其所有的黑色“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車同方向行駛,李先生駕駛的轎車前部與張先生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后部接觸,此事故造成兩車損壞。事故發(fā)生后,李先生駕車駛離,張先生便駕車追趕,其間兩車發(fā)生多次碰撞且均未停車。行至某公司收縮門處,李先生駕駛的車輛右車頭蹭到該伸縮門后繞開大門駛離,張先生駕車追趕至該大門處未減速,車頭直接與該伸縮門相撞,造成伸縮門被撞壞,一位路人從旁經(jīng)過險些被張先生的車輛所撞。張先生所駕車輛受損停下,李先生駕車逃離。
2012年3月29日,李先生到海淀交通支隊中關村大隊自首,該事故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隊中關村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先生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后逃離的違法行為是此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確認李先生承擔全部責任。
被撞伸縮門所屬公司與二人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遂起訴至海淀法院,要求李先生、張先生共同賠償伸縮門損失6萬元。
兩車都需要承擔責任
財產(chǎn)損害糾紛認定責任的依據(jù)系二人在追趕過程中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害中的過錯與因果關系,李先生的逃逸行為存在過錯,張先生的快速追趕行為也存在高度的危險性,二人在前后的追趕行為中置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于不顧,放任危險的發(fā)生與持續(xù),其行為存在明顯的主觀過錯,最終這一危險也造成了某公司伸縮門的損壞,甚至險些威脅路人的人身安全,故二人應當對某公司的財產(chǎn)權益遭受侵害承擔侵權責任。
張先生的快速追趕行為對伸縮門的財產(chǎn)損害后果也負有一定責任,這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同。因李先生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系造成張先生駕車追趕的起因及形成二人前后追趕以致?lián)p害他人財產(chǎn)的主要原因;張先生駕車快速追趕具有很高的風險性,以致未能及時減速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害,張先生也存在一定過錯但系次要原因。綜合考慮二人的過錯程度及造成涉訴財產(chǎn)損害的原因力,法院最終認定李先生承擔主要責任,張先生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李先生、張先生在追車過程中共同造成某公司伸縮門損害,二人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李先生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責任,張先生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