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黑車出車禍
2011年年底,急著回家過年的年輕小伙李亮乘火車回家。因為火車站離家比較遠,下了火車的李亮在火車站轉悠了好一會兒也打不到一輛正規(guī)出租車。恰好這時劉某駕駛自家轎車在火車站附近招攬乘客。李亮便與劉某商定車費后乘坐該車。當車輛行駛至一國道公路岔口時,由于夜間超速行駛,車輛撞到路邊大樹后反彈到道路中間,造成乘車人李亮受傷。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部門確認,劉某負全部責任。李亮為治傷花費了約3萬元,于是他將劉某訴至法院索賠。
乘客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乘坐的車輛為非法營運車輛還選擇乘坐,其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適度減輕被告劉某的賠償責任。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是對事故的發(fā)生原因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作出的確認,而不是對事故賠償責任的確定。據(jù)此,法院判決原告承擔事故20%的責任。
黑車是沒有運營的資格,不被國家允許的以贏利為目的的車輛。因為黑車缺少相關手續(xù),對乘客的安全沒有保證,會影響正規(guī)出租車的利益,所以不被政策所允許。國家鼓勵公民出行選擇有安全保障的正規(guī)出租車。如果公民出行明知是黑車仍然選擇乘坐,法官在對事故的發(fā)生原因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進行一定的確認下,會要求有過錯的公民為自己的過錯“買單”。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