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出車禍致人死亡
今年6月20日20時許,被告人李濤醉酒駕駛粵FSZ009小型普通客車沿106國道從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仁化縣黃屋變電站路段,追尾碰撞前方騎自行車的被害人彭某安,造成彭某安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安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6月29日死亡。經廣東北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乙醇定量分析檢驗,從李濤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濃度為164.64mg/100ml。經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彭某安系顱腦損傷死亡。仁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認定李濤承擔全部責任。仁化縣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該縣紅十字會原副會長李濤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被該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2年。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濤及其辯護人辯解和辯稱,被告人李濤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請求法院對被告人李濤免予刑事處罰。
民事賠償不屬于立功
針對李濤及其辯護人提出李濤具有自首情節(jié)。法院經庭審查實,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李濤及同車人均在現場等待,李濤已知有人報警,并未離開現場,在交警到現場后也能配合接受酒精含量測試,后來雖有反復,但在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筆錄中交代是自己駕駛肇事小車,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因此,也應認定其具有投案的主動性與自愿性,可視為自首,這一辯解和辯護意見理由充足,法院予以采納;針對辯護人辯稱李濤一家積極賠償死者喪葬費等,屬有立功情節(jié)。法院認為,依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李濤及其家人積極進行民事賠償的行為,不符合立功的條件,該辯護意見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納;針對被告人李濤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解意見。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濤醉駕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交通肇事犯罪從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審查,不屬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判處刑罰的情形,故此辯解意見理由不足,法院也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仁化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濤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李濤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且李濤先期能積極支付被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后又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支付了屬于其賠償份額的大部分款項,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亦可從輕處罰。但其醉酒駕駛,亦應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仁化縣法院依照我國有關法律之規(guī)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濤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