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飆車引事故致一死三傷
2013年6月的一天,小孫和小蔣在網(wǎng)上聊天時約好一起去上海某路段飆車。當晚7點多,兩人約定好飆車路線,分別駕駛兩輛轎車開始沿途互相追逐、競駛。期間,小孫駕駛的轎車右后部與小蔣駕駛的轎車左前部發(fā)生碰撞,兩車失控后與路邊樹木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小孫、小蔣及一名坐在副駕駛的朋友宋某受傷,另一坐在副駕駛的朋友王某當場死亡。事發(fā)前,小孫與小蔣車速一度分別達108公里\小時及90公里\小時,而事發(fā)路段限速40公里\小時。
事后,公安機關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小孫、小蔣共同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宋某、王某無責任。2013年7月,物損評估意見書確認小孫駕駛的車輛已報廢,直接物損為10.5萬元。
2014年6月,小孫、小蔣因交通肇事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一年。
小孫所駕車輛車主為小陳。2012年7月,小陳就涉案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等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1.15萬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事發(fā)后,小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車損險,但遭拒絕。保險公司認為,飆車行為系故意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根據(jù)車損險條款約定可不予理賠。
2014年6月,小陳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車輛損失及物損評估費用10萬余元。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孫與小蔣對涉案交通事故共同承擔全部責任,故保險公司按50%的比例承擔本案所涉理賠責任,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賠償小陳5萬余元,駁回小陳其余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飆車屬故意導致保險事故可拒賠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说墓室庑袨?、犯罪行為為免責事由。認定保險法上之故意并不以該種行為的可罰性為依據(jù),而應側(cè)重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故保險法上之故意除被保險人以損壞保險標的物為目的之故意行為外,還應包括被保險人故意將保險標的物置于可預見的且不必要的危險狀態(tài)下。
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原因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之飆車行為,此種行為系該駕駛員有意為之的不必要行為,且作為合格駕駛員其應當知曉該種行為導致?lián)p害的可能性極大,對保險標的物及他人亦具有高度危險性,故此種飆車行為所致本案系爭損失,實質(zhì)為該駕駛員的自覺行為所致,屬故意導致保險事故,上訴人據(jù)此主張免賠,符合系爭保險合同的約定,其主張具有法律及事實依據(jù),法院予以采信。
綜上,二審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小陳的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