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無償代駕送同學回家卻出車禍
2013年8月16日,廖某夫妻駕駛自有的小型轎車搭乘榮某等幾位同學到榮昌縣萬靈古鎮(zhèn)赴宴,廖某飲酒后為避免“酒駕”,讓同學榮某(未飲酒)幫忙代為開車送其回家,當行駛至榮昌縣榮路路新高速路口往路孔方向400M處時,與車行方向從右至左正在人行橫道線橫過公路的行人蔣某相撞,造成蔣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慶市榮昌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駕駛?cè)藰s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蔣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14年4月29日,原告蔣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廖某、榮某和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8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廖某、榮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車主是否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本案車主廖某是否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駕駛?cè)藰s某系車輛使用人,因其無法證明車主廖某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故只能由駕駛?cè)藰s某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quán)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車主廖某系被幫工人,幫工人榮某系無償為廖某代駕,其無償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給原告造成的損害依法應當由被幫工人廖某承擔。又因幫工人榮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具有重大過失,理應與被幫工人廖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車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產(chǎn)生分歧意見的關(guān)鍵在于對榮某身份的認定,即榮某是車輛使用人還是幫工人。筆者認為無償代駕的榮某不應視為車輛使用人,而車主廖某應既是車輛的所有權(quán)人,也是車輛的使用人。
第一,從對車輛的支配能力來看,廖某作為車主,雖然喝了酒,但并未喪失對車輛的支配能力。因為廖某仍乘坐在車內(nèi),并授意榮某代駕,車輛運行的目的地也受廖某指示。
第二,從獲得的利益來看,榮某駕駛車輛的目的并非為其個人利益,而是送廖某回家,廖某享有運行利益,享有利益就應承擔風險。因此,對車輛實際使用的被幫工人廖某應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榮某出于同學情分無償代駕,屬于幫工性質(zhì),但因其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屬重大過失,故本案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由榮某與車主廖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