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貨車突然爆胎導致車禍
2014年6月,李某借了劉某的一輛小型貨車外出辦事,行駛中貨車前輪突然爆胎,由于避讓不及,碰撞到緊跟著小貨車右側行駛的一輛卡車,導致卡車瞬間翻出路面。事故發(fā)生之后,李某只是受了點輕傷,而卡車司機陳某則當場身亡。交警大隊調查時發(fā)現(xiàn),李某駕駛的小貨車在事發(fā)前,左前輪上有明顯的劃痕,是導致爆胎的主要原因。由于不存在人為故意,因此警方認定事故雙方均無責任。受害人陳某的家屬不服警方認定,為獲得賠償,將駕駛員李某、車主劉某及車輛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08萬余元。
爭議焦點:賠償責任誰來承擔
1、交通事故認定雙方均無責任,是否意味著駕駛員李某、車主劉某及車輛保險公司就不承擔責任?
2、如果駕駛員李某、車主劉某及車輛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責任,那么應當承擔多少比例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無責任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1、本起事故系因被告李某駕駛的車輛爆胎而引起的,駕駛機動車的李某以及車主劉某均未盡到合理的檢測、檢查、維護等義務,故兩被告在本起爆胎事故發(fā)生時存在侵權過錯。該事故直接導致了受害人陳某死亡這一后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駕駛員李某及車主劉某應當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受害人陳某駕車正常行駛,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2、交管部門所認定的“意外事故、雙方均無責”意指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陳某及被告李某主觀上并無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過錯,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指向的對象應當是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事故發(fā)生時的對象亦是包含車輛及駕駛人員在內的一個整體,而并非駕駛人員個人。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
3、法院應當根據(jù)駕駛員李某以及車主劉某雙方過錯程度依法判決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