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兩摩托車相撞一人受傷
2009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王某某駕駛渝FM2411三輪摩托車由忠縣烏楊場鎮(zhèn)上往海螺集團方向行駛。11時許,當車行烏楊大橋往海螺集團方向200米處,與相向行駛原告周某某駕駛的渝FT5150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周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周某某持有準駕車型為E的機動車駕駛證、被告王某某持有準駕車型為D的機動車駕駛證。被告王某某所駕駛渝FM2411三輪摩托車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為被告鄭某某,登記日期為2005年7月7日,檢驗有效期至2009年7月有效,未投保交通事故強制保險。2010年11月21日,經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忠公烏交認字[2010]第0047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某承擔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形成原因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未靠右通行且觀察估計不足,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周某某駕駛機動車遇險情時措施不當,對事故的發(fā)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某承擔各項賠償136409.01元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原告周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共136409.01元,其余損失由原告周某某自負。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車主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本案,應由被告王某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即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按責任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