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撞上道內(nèi)沙堆乘車人死亡
2005年2月22日21時30分,劉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后坐董某,從勉縣返回漢中途中,行至國道108 線1660KM+200M處,駛?cè)敕菣C動車道,碰撞在某村民小組擅自堆放在道內(nèi)的沙堆上,摩托車失控右翻,至董某受重傷搶救無效死亡。交警大隊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董某無事故責任。經(jīng)交警大隊主持調(diào)解,董某親屬與劉某達成協(xié)議并經(jīng)公證,由劉某賠償損失13.3萬元。同年6月27日,董某之父母、丈夫和女兒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認為導致董某死亡除劉某的違法行為外,還與市公路局未盡管理義務、村民小組在道內(nèi)堆沙的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23萬余元,除劉某賠償13萬余元之外,相差9萬余元應由被告公路局和村民小組賠償,村民小組無力賠償時,由其所在村委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審理中,對確定案由和義務主體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案由應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法院以職權追加劉某為共同被告,通知其參加訴訟。劉某違法駕駛摩托車,臨危措施不當,導致董某死亡,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村民小組擅自在國道上堆沙未設置警示標志,其違法行為是導致董某死亡的又一原因,依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村民小組無力賠償時,由其所在村委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jù)《公路法》和《國務院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規(guī)定,公路局沒有清除公路路障的法定義務,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案由應確定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法院不必追加劉某為共同被告,通知其參加訴訟。公路局雖無清除公路路障的法定義務,但有責令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的法定義務。公路局未盡該義務,存在管理瑕疵,應是本案義務主體,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村民小組雖是本案侵權行為人之一,但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其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應由其所在村委會承擔。
律師說法:村民委員會要承擔賠償責任
導致董某死亡有兩個原因:一是劉某違法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侵權的主要原因;二是某村委會所屬村民小組違法堆沙和公路局未盡管理義務形成一般侵權的次要原因。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和第76條對“交通事故”所下定義和賠償義務主體的確定,在交通事故侵權中,賠償義務主體只有劉某,并不包括不是交通事故直接加害人的村民小組。經(jīng)交警大隊主持調(diào)解,權利人和義務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經(jīng)公證,至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處理已告結(jié)束。原告認可賠償協(xié)議,故未起訴劉某,只起訴導致董某死亡的違法堆沙侵權法律關系中的責任人。在該侵權法律關系中,顯然不包括劉某的交通事故侵權,劉某不是義務主體,故本案案由應確定為人身損岳國強 害賠償糾紛。在原告未列劉某為被告、被告未申請追加劉某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根據(jù)本案性質(zhì),法院完全不必依職權追加劉某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對本案案由的確定看起來似乎無關緊要,但它直接影響本案的實體處理。如果將案由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那么應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這樣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理由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臋嗬x務由經(jīng)過公證的賠償協(xié)議所確定,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xiàn),法院不能依公權力予以干涉;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是交通事故的義務主體,其訴訟請求和所依據(jù)的事實及理由與交通事故侵權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其訴訟請求法院不應支持。
根據(jù)公路法第78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規(guī)定,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公路局是道路主管部門,它雖無清除路障的法定義務,但有責令違法行為人清除路障的法定義務,它沒有履行責令村民小組清除沙堆恢復道路原狀的義務,是導致董某死亡的又一原因,依照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款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j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規(guī)定,村民小組是村委會依法設立的組成部分,直接受村委會領導,它沒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財產(chǎn),不屬于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組織”,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規(guī)定,它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涉案的某村委會所屬村民小組在國道上違法堆沙,是導致董某死亡的又一原因,其行為侵害了董某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由其所在村委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