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時機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guī)定第3.2規(guī)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p>
上面所說應以治療終結作為傷殘鑒定時機,那么什么是治療終結?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y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wěn)定。
治療終結是醫(yī)學概念,屬于醫(yī)學范疇,應當由醫(yī)學專業(yè)人士出具意見,任何非專業(yè)人士不能僅從簡單的生活眼光對之作出不科學的理解,否則,是對科學的無知,或者是對公平正義的有意褻瀆。
傷殘鑒定在把握鑒定時限上,要以醫(yī)學上公認的鑒定時限為依據(jù),醫(yī)學行業(yè)的專家意見:臨床傷情穩(wěn)定是治療終結的普遍原則。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內固定”取出之時即為治療終結,內固定取出僅僅屬于后期治療,治療終結時間要視骨痂生長情況而定,應以醫(yī)學眼光看待。
二、啥時候作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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