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傷殘評定要注意哪些事項
1、申請期限
從醫(yī)院證明開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內傷者應提出傷殘評定申請。
如果傷者因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療終結后未及時提出傷殘評定申請,事故辦案人員應告知傷者提起申請。
傷者15日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可以認為傷者自動放棄得到傷殘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的權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受傷進行事故處理,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
2、申請人條件
(1)因傷致殘的事故當事人,只有因傷致殘的事故當事人才有資格提起傷殘評定申請;
(2)如果當事人因為年齡、疾病、傷殘等原因喪失傷殘評定申請的行為能力,或者不愿意親自申請,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申請。委托代理時,應制作委托書。
3、必備手續(xù)
(1)事故受理大隊開具的傷殘評定委托書;
(2)傷者住院病歷及出院小結;
(3)骨傷病人須提供近期X光片;
(4)特殊傷情的相應證明材料;
(5)傷殘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證。
二、車禍傷殘評定需注意問題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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