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交通事故目擊者敲詐肇事者
2004年6月10日23時許,西安市某區(qū)居民何某在酒后駕駛一輛大貨車上路,行到一路口附近時,其所駕車輛前部將騎自行車正常行駛的于某撞倒并碾軋,造成于某當場死亡。正好路過此地的曾某看到了事故的全過程。何某本欲逃逸,見狀只好下車與曾某商量,讓他不要告訴別人,更不能舉報,何某將給曾某一筆不少于1萬元的“掩口費”,在互留了聯(lián)系方式后,何某駕車逃逸。曾某不但沒有向公安交通部門舉報,反而以威脅告發(fā)的手段先后三次從何某處敲作勒索財物共計1.5萬元。幾天后,曾某在事故地點發(fā)現(xiàn)了被害人于某親屬發(fā)布的懸賞尋找事故目擊者的廣告,懸賞金額3萬元,曾某看后,十分激動,為得到這筆賞金,又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法院判決:司機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根據(jù)案情,對何某肇事逃逸案和曾某敲作勒索案作出判決。司機何某酒后駕駛,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屬于加重情節(jié),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交通費、鑒定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人民幣20.42萬元;目擊者曾某犯敲作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退還何某1.5萬元。
律師說法:事故目擊人員應當及時舉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條規(guī)定:“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xiàn)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可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沒有報案反而逃逸的,現(xiàn)場目擊證人和其他知情人有舉報的義務。但是要注意:
一、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目擊證人和其他知情人未舉報的,是否因違反義務要受到處罰,所以對未舉報者不可加以法律制裁,最多只能是予以道德譴責;
二、舉報后,一旦查證屬實,公安交通機關應當給予舉報者獎勵。舉報者作為案件的目擊證人或其他知情人員(如肇事者曾親口告訴他該案件),他的舉報對有關機關查清案件事實,發(fā)現(xiàn)事故肇事者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目擊證人、其他知情者可能會因為事不關己,或怕得罪人,甚至如本案曾某想敲詐肇事者而不愿意報案。法律規(guī)定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者進行獎勵,就是為了鼓勵舉報。
現(xiàn)實中曾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者給予獎勵,這是錯誤的,既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形象,又打擊了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因此舉報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職責。相反,知情者不僅未舉報反而敲詐勒索肇事者,應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