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哪些程序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y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yǎng)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jù)的,在申請書中說明;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guī)定的評定費用。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要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y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wěn)定。具體來說,對因損傷造成神經功能障礙、顱腦損傷后遺留智能損害等一般應在傷后6個月后鑒定;對因損傷造成影響容貌、聽力障礙、視力障礙和對組織器官損傷、骨折致功能障礙,應在傷后4-6個月后鑒定。另外,傷者應盡可能在上述規(guī)定時機(傷后4-6個月)盡快去做鑒定。有些病,恢復很快,遲了可能級別較低或沒有級別。在接到傷殘鑒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傷殘鑒定書。
鑒定時傷者需要帶齊的材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X線報告單、CT報告單等;
7、X及CT片;
8、交通事故認定是;
9、司法鑒定委托書;
10、傷者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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