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車私用的事故誰賠償
雖然駕駛人駕駛公車辦理的是個人事務,仍然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但如果駕駛人員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的,單位可以向駕駛人追償。
(一)依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從法律保護弱者利益出發(fā),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實現(xiàn)。對于受害方來說,駕駛人是否擅自駕駛不影響其對單位要求賠償?shù)臋嗬?;再次,對于單位應當有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其實加重了受害方的舉證責任,也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司法解釋》的本意和立法目的是不相符的。對于受害人來說,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迅速、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補償。
(三)公車私用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雖有單位承擔,但也不能全部都由單位承擔,否則會給人造成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是開公家的車,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出了交通事故,都是由公家買單。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并未對車輛所有人的責任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更沒有將其界定為無過錯責任,民事責任領域內的過錯不同于一般認識上的過錯,其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了注意義務,即未能盡到應盡的謹慎義務,并因此未能避免可能發(fā)生的損害。如果不分對錯全部讓單位承擔責任,由此可能削弱對單位駕駛員個人行為的法律約束力,使有車的單位時刻處在高風險的狀態(tài)。特別是對公務用車安全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單位在承擔了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駕駛人追償。
二、公車私用的事故如何處理
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應有該職務所歸屬的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中途是為了其他事情而改道的,要看是否收到其他同事許可,以及是否受有領導授意。若存有超授權范圍之事實,需綜觀此行為緣由、經(jīng)過等表現(xiàn)形式與其履行職務是否有內在聯(lián)系,以及看駕駛人自委派駕車開始至事故發(fā)生之時,在時間的運行上是否處于連續(xù)狀態(tài),是否屬于一個完整的過程,根據(jù)上述情況綜合認定駕駛人在事故中的行為是否屬職務行為。
而公司是否要負連帶責任需關注在事故發(fā)生時,實際上是否已喪失對肇事車輛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權利,是否對事故無法防范和控制。
上文對“公車私用的事故誰賠償”、“公車私用的事故如何處理”兩個問題進行了避繁就簡地介紹,相信大家現(xiàn)在對交通事故的有關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公車私用是常見的社會現(xiàn)象,因公車私用導致的交通事故的認定需要另眼對待。有關交通事故的其他問題,如因車輛故障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誰負責、如何索賠等,本文限于篇幅對此不多作討論。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問題時,向律師進行咨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yè)的律師會為您帶來專業(yè)的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