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1、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候處理。
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后派員趕赴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3、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tài)及有關道路狀態(tài)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y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法制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法制科受理后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7、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
8、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經(jīng)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
9、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終結或當事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調解。
二、如何進行交通事故索償
1、索償方式:
(1)和解
對于未造成人身傷亡,雙方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處理。
(2)調解
對于不構成成傷殘等級的交通事故案件或財產損失已經(jīng)被雙方保險公司定損理賠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在交警的調解下解決。
(3)訴訟
對于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包括已經(jīng)構成傷殘的交通事故、或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選擇訴訟的方式更有利于受害者最大限度的維護合法權益并從根本上解決交通事故中的問題,比方說以上二種方案中一般都不會賠償精神損失費、同時不具有國家強制執(zhí)行力。
2、索償項目:
(1)醫(yī)療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護理費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4)交通費
(5)住宿費
(6)營養(yǎng)費
(7)賠償金
其一,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其二,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器具費
(9)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生活費
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直接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失包括:損壞的車輛、車載貨物和物品、設施等,以及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由侵權人賠償。
(12)間接財產損失
間接財產損失包括車輛停運和車輛貶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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