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y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y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p>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p>
2、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訴訟怎么選擇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2、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和侵權行為發(fā)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上述法院均擁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權。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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