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致人死亡
2006年1月3日,姜某的17歲的兒子到廣西靖西縣旅游時因車禍死亡,經(jīng)交通警察部門認定,肇事司機張某無證駕駛、酒后開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同年2月21日,張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姜某中年喪失愛子,精神一下子崩潰了,臥床多日不起。2006年3月4日,姜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52893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法院審理后,判決張某賠償姜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52893元,駁回姜某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本案件涉及到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對因犯罪受到人身損害不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在刑事訴訟終結(jié)后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并在民事訴訟中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否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賠償是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公布并施行的《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等人格權(quán)利利益進行司法保護。但也有例外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關(guān)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fù)》的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jié)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不予受理。
因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解釋和批復(fù)的先后時間,根據(jù)適用法律的統(tǒng)一性要求,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損害,未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應(yīng)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受害人提出的該項請求,應(yīng)予駁回。本案中,姜某因張某交通肇事行為而中年喪子,確實也給他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但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guī)定,他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