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
2014年1月,被告李山(化名)約朋友劉偉(化名)、陳正(化名)一起吃飯。席間,三人共飲5瓶白酒,直至次日凌晨1時才散伙。當晚,劉偉騎摩托車赴宴,臨走時,李山、陳正擔心劉偉飲酒太多,勸說其醒酒后再走,但劉偉執(zhí)意要走?;丶彝局校瑒ヲT車撞到路邊石塊,當場車損人亡。交警部門認定,劉偉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死者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劉偉父母將李山告上法院。其父母認為,李山做東請客,在席間并未盡主人應盡的提醒義務,對兒子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請求法院判令李山承擔各項損失10萬元。李山辯稱,劉偉為成年人,對自己的酒量有一定預知,席間自己并未勸酒且事后阻攔劉偉駕車未成,自己對事故發(fā)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共同飲酒人需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嗎
同在席間飲酒,共同飲酒人是否應對同伴因飲酒導致的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共同飲酒人不應當承擔責任。飲酒者作為成年人,對自己的酒量及醉酒后可能導致的結果應當有一定預知,在未勸酒甚至共同飲酒人阻止飲酒的情況下,飲酒人未能控制好自己的行為,過量飲酒最終導致事故發(fā)生,不應追究共同飲酒人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共同飲酒人應當承擔責任。在一同飲酒,同伴醉酒以致無自控能力的情況下,應提高共同飲酒人的義務,共同飲酒人應盡到看管、照料、護送等義務,因此,如若發(fā)生事故,共同飲酒人應承擔一定責任。
律師說法: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共同飲酒人也需承擔責任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成年飲酒人應對因自己過量飲酒導致的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在成年人共同飲酒時,應注意適時有度,正常的成年人對飲酒過度引起的后果都應有充分的認知。在飲酒過程中以及在過量飲酒后,飲酒人對醉酒駕車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應當提前預知。在清醒時,飲酒人明知自己可能要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而未能合理控制自己的飲酒量,且在事后不顧別人勸阻,執(zhí)意駕車前行,對肇事結果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2、共同飲酒人在未盡到合理義務時,應對因同伴過量飲酒導致的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共同飲酒人在意識到飲酒人駕車的危險性時,應當進行勸阻,在勸阻無效且飲酒人已經(jīng)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控制能力的情況下,其無法完全支配自己的行為,這時,共同飲酒人應當將其送至醫(y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這是共同飲酒人應盡到的義務。如果只進行簡單勸阻,未能盡到看護、照料、護送義務的情況下,是應當認定其過錯存在,因此,需對同伴事故的發(fā)生承擔次要責任。在有多名共同飲酒人的情況下,應當視具體情況酌定共同飲酒人與飲酒人的責任承擔比例以及共同飲酒人之間的責任承擔比例。
最終,法院對劉偉和張山、陳正二人的責任承擔比例酌定為9:1,張山系主持請客之人,其對飲酒是否過度及酒后是否安全等事宜的注意義務應當比案外人陳正高,將張山和陳正的責任比例酌定為6:4。據(jù)此,法院最終判決張山賠償劉偉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3萬7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