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車引發(fā)交通事故怎么辦
2009年8月28日,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原告舒某訴被告陳某、江某、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原告的各項損失72666.98元,由被告陳某承擔50%即36333.49元、被告付某承擔30%即21800.09元、原告自行承擔20%即14533.40元。
2009年3月3日上午,江某駕駛未年檢的贛Axxxxx號大貨車由白圩方向經云橋路往看守所方向行駛,欲開車進入洪達廠后門。陳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載原告舒某在贛Axxxxx大貨車后同向行駛,行駛至事發(fā)路段準備超越贛Axxxxx大貨車,10時10分許,江某駕車行駛至事發(fā)路段開啟轉向燈行駛一段距離左拐彎往洪達廠后門去,此時陳某駕車在超越了贛Axxxxx號大貨車后的一輛農用車后準備超越贛Axxxxx號大貨車。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贛Axxxxx號大貨車左拐彎快到路左時,陳某駕駛的摩托車在行駛到贛Axxxxx號大貨車左前角處倒地,造成原告舒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進賢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陳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江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舒某不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原告舒某受傷后在醫(yī)院住院治療31天,花去醫(yī)療費21339.98元。原告的損傷經司法鑒定為傷殘八級。原告索賠未果,故向法院起訴。
2009年3月3日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責任方應承擔責任。原告舒某在本次事故中明知被告陳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卻搭乘被告陳某的摩托車,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陳某雖無償代為運送,但應確保原告人安全抵達,且又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對此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江某系被告付某雇請的司機,其過錯責任應由雇主承擔,故被告付某應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對原告訴請賠償費用過高,法院不予以采信,對進賢縣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法院予以采信。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