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駕導致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2009年2月1日17時許,本市駕駛員劉某醉酒后駕駛天津號牌的長安牌小客車沿東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興立交橋上時車輛失控撞到與前方行駛的一輛豐田轎車右后部,劉某車輛沖過東興立交橋中心隔離帶撞到橋西側防護墻上,劉某當場死亡。
2009年5月7日00時30分許,本市駕駛員張某醉酒后駕駛天津號牌的灰色夏利轎車載著3名乘車人沿津濱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4。6公里處,因酒后操作失誤,車輛前部撞在前方同車道內正常行駛的一部河南省號牌重型半掛車后部,造成張某及2名乘車人當場死亡,1名乘車人朱某受傷。
2009年9月5日14時30分,本市駕駛員陳某醉酒后駕駛天津號牌的比亞迪轎車沿津蘆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元利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門前時,因酒后處理情況不當,將公路南側站立的行人李某、趙某撞倒,造成陳某、李某、趙某三人受傷,李某、趙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酒駕致人死亡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飲酒后,人的視覺和觸覺機能下降,表現(xiàn)為觸覺遲鈍,視力下降,視野變??;酒后駕車還會出現(xiàn)遠視,視物的立體感發(fā)生誤差,反應時間增多2至3倍,在這種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就極易引發(fā)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駕駛人往往存在“僥幸心理”,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因視覺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狀況不能及時作出反應或操作失誤,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