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索賠
(一)當事人自行和解
對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就賠償問題自行和解,是當事人行使自身合法權利的表現,法律對此表示尊重。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只有那些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且當事人對事實及其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才允許當事人自行和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可以申請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調解。請求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故事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調解期限為10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以及在調解期間起訴的,調解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依法判決。當事人也可以不請求調解而直接起訴,但應在1年內提起。當事人已經直接起訴的,無權再申請公安交管部門調解。
二、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證據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責任認定及處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通過調查、收集、運用證據來實現。所謂證據就是指能證明事故事實的一切客觀真實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分為以下七種:
(一)物證。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它是以客觀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來起證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當事車輛,在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制動拖印以及劃痕等,都是物證。
(二)書證。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的。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有關信件等都屬于書證。
(三)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親眼目睹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向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四)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駕駛人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敘說自己在發(fā)生事故時的經過或者申辯自己有無責任及為自己辯護等。
(五)鑒定結論。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意見。通過鑒定結論,對于鑒別物證、書證的真?zhèn)巍⑿再|,確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如何,認定當事人及發(fā)生事故的車輛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六)勘驗檢查筆錄。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員等進行檢查后所制作的各種記錄,是調查、檢查過程、方法和檢查結果的文字記錄,這些記錄是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七)視聽資料??捎脕碜C明交通事故事實的錄音、錄像、磁盤等視聽(音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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