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他人車輛身亡
2012年10月28日,趙某與被告宮某一起在宮某家喝酒,兩人各喝了半斤白酒。喝完酒后,趙某駕駛被告宮某所有的摩托車并搭乘宮某,在車輛行駛至六環(huán)輔路時,摩托車壓過人行道上的沙堆后撞上路邊的樹木,致使趙某死亡。事故經(jīng)交通隊認定,趙某負全部責任。趙某的母親路某認為,被告宮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沒有阻止醉酒的趙某駕駛摩托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市政管理所作為道路管理方未及時清理路邊沙堆,導致事故的發(fā)生,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宮某辯稱,事故的發(fā)生與其沒有關(guān)系,當時趙某堅持要騎車,根本攔不住,故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
被告某區(qū)市政管理所辯稱,沙堆并非其管理范圍,且沙堆在人行道上,并不影響原告正常行駛。事故的發(fā)生在于原告醉酒駕車,故我方不同意賠償損失。
車輛出借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cè)艘蝻嬀撇荒荞{駛機動車的,應當認定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存在過錯。被告宮某作為摩托車所有人,明知趙某飲酒仍允許其駕駛車輛,其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市政管理所作為道路管理方,未及時處理路面土堆,亦應承擔部分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宮某、市政管理所各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共計九萬九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