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搭車出現(xiàn)交通事故怎么辦
2012年10月24日8時許,鄰居趙某見賈某正要騎摩托車到鎮(zhèn)上趕集,就請求搭車也到鎮(zhèn)上,賈某不好意思拒絕同意趙某搭車。恰逢當天大霧,能見度較低,當車輛從村里出來右轉駛入官魏路時,由于賈某車速過快,來不及避讓,與一停靠在路邊的拉沙子的手扶拖拉機尾部相撞,坐在摩托車后坐上的趙某被甩出受重傷。
事后,交警部門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某和拖拉機車主薛某對本次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而受害者趙某則沒有任何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受害者趙某要求賈某和薛某賠償,薛某同意賠償,而趙某認為自己無償好意搭乘趙某,拒絕賠償。無奈趙某將賈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54萬元。
交通事故賠償費用有哪些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事故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趙某在無償搭乘賈某的車輛過程中受傷,根據(jù)民事活動中權利與義務相適應原則,對于好意同乘者在事故中受傷應由機動車方進行適當補償,補償?shù)臄?shù)額一般不少于對一般受害人賠償數(shù)額的一半;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應當免除駕駛員與車主的賠償責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重大過失或者一般過失,且與駕駛員的過失上有共同原因的,應當按照過失相抵原則處理,按照過錯比例,分擔損失。
為了弘揚民事活動中的團結互助、互諒互讓精神,認為原告趙某對損害所致?lián)p失承擔10%的民事責任,賈某和拖拉機車主薛某分別承擔45%的責任。
好意同乘屬于合同關系,但與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客運合同有著本質區(qū)別,駕駛員并不對搭乘者收取任何費用;另外,好意同乘并非為同乘者服務,好意沒有合同法上規(guī)定的義務,而僅僅是出于朋友關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愿意自覺提供幫助。因此,對于好意同乘過程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雖然同乘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過錯,但由于運行人搭載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費用,是一種無償行為,也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為鼓勵助人為樂的行為,不能要求運行人承擔與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樣高的賠償責任,同乘人應自擔部分風險,應適當減輕被告應承擔的補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