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哪些修改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作為第四款。
3、本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后對比
修改前
醉駕:暫扣駕駛證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酒后:罰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暫扣駕駛證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
修改后
醉駕:吊銷駕駛證,且5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
酒后: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暫扣駕駛證6個月。
納入刑法之后,對于醉駕的查處將不再只是公安機關(guān)的一家之責。
拘役是一種刑罰,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醉駕者如果逃逸,等待他的將是更重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