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多久可以對對方起訴這個問題是很多事故受害者很關心的問題之一,涉及到起訴的一般都是雙方達不成協(xié)議,因此只能通過起訴解決,如果當事人害怕對方不賠償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保全對方的事故車輛,那么又該如何申請財產保全呢?本文就此為您進行一一介紹,以供您參考。
一、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多久可以對對方起訴
可以在交警的責任認定書出來后起訴,也可以治療后起訴,時效為自受傷害之日起一年之內。
起訴需要起訴狀、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的證明或單據。
二、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兩種。
1、訴訟保全申請。由案件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作出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訴訟保全或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須是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擔保主要采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金額,當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2、訴前保全申請。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利害關系人是指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正受他人侵犯或與他人發(fā)生了爭議的人。
申請訴前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情況緊急,即利害關系人如果等到起訴后再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保全的強制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上述兩種申請財產保全的情形,都必須屬于給付之訴,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貨幣或財物的訴訟,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不發(fā)生財產保全問題。財產保全申請一般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將記錄在卷,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
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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