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訴訟的級別管轄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級別管轄是指原告提起的訴訟的案件是由那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我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級別管轄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就案件的級別管轄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交通事故訴訟的地域管轄
是侵權行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確定管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jīng)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jīng)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二是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和侵權行為發(fā)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上述法院均有權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
當侵權行為發(fā)生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