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1、行為人有逃逸行為
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
2、“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fā)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發(fā)生交通肇事后”,筆者認為不能籠統(tǒng)認為是事故發(fā)生后的無限長的時間段。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為在事故發(fā)生后的當時至行為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為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逃跑”行為;
3、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并不是所有發(fā)生事故后離開現場的行為就是逃逸行為,有的行為人在事故發(fā)生時未離開事故現場,但在將受害人送往醫(yī)院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離開,此行為應認定為逃逸行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措施
1、出于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
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人撞倒后,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后逃離現場。120醫(y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yī)院。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僅出于逃避法律責任,現實中為搶救傷者,爭取了寶貴時間。對于這種情形,認定責任時應該從寬。
2、出于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后主動投案。
有人認為這種情形中,行為人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為人的主動投案。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逃逸是加重情節(jié),就是考慮對受害人生命的保護。逃逸造成的最嚴重后果就是,使傷者缺乏救助,導致傷勢嚴重以致死亡。所以這種情形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當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對自首情節(jié)按照刑法減輕處罰也是應當的。
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
這種情形在現實中最為常見,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是兩者的競合。對于這種情況,顯然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如果其結果導致受害人的死亡,則是逃逸行為情節(jié)的再次加重,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