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事項可進行交通事故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的;
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規(guī)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guī)范的;
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二、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應注意問題
申請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diào)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yī)鑒定書的內(nèi)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y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