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賠償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1、損害結果的舉證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權行為成立才能引發(fā)機動車一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損害結果的舉證包括治療的相關材料、鑒定材料、各類票據等。
1)人身受損的,提交醫(y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鑒定部門出具的法醫(yī)鑒定報告、醫(yī)療費發(fā)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含傷者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fā)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含護理人員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fā)工資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yǎng)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fā)票等。
2)財物受損的,提交財物損失的評估報告,維修發(fā)票。
3)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2、因果關系舉證因果關系是對損害賠償的客觀依據,也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僅僅有損害結果,與機動車一方無因果關系,是無法讓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因此應舉證證明機動車一方的違法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3、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如公安機關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
5)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如行駛證、駕駛證等。
6)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系的證明, 如行駛證、 駕駛證等。身份關系的舉證對于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繼承人有權利訴訟。身份關系的舉證主要集中在繼承人身份的確定上。
二、交通事故賠償機動車一方的舉證責任
機動車一方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對抗辯事由的舉證上,主要體現在以下:
1、不可抗力。
《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機動車一方不僅應該證明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是唯一原因,自己沒有過錯。
2、受害者的過錯。
按照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主觀上的過錯是一個重要因素,如果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事故是受害者自己故意造成的, 機動車一方無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機動車一方應是能夠免除責任的。
3、第三者的過錯。
如果事故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機動車一方對事故的發(fā)生無任何過錯,受害者完全可以要求第三者予以賠償。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有第三人承擔責任,機動車是應該免責的。但如果此時第三人無賠償能力,如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承擔責任,則導致受害者的損失實際無法得到落實,而此時相對來講,由于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經濟條件較好,賠償能力較強,并且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性保險,因此讓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承擔墊付責任對受害者更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