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
交警的調解必須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申請,這個申請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一) 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愿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 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guī)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yè)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二) 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并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對于當事人來說,選擇調解方式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目的就是想以較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來換取較大的收益。但是,法律對交通事故各項損害賠償項目都明確規(guī)定的標準,且大部分情況下車輛也有保險。因此,在協(xié)商、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不能因為是自愿協(xié)商就做出無原則的讓步和妥協(xié)。在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應當注意事項:
1、 全面了解對方賠償能力、車輛保險情況,比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商業(yè)險保額。掌握上述信息是調解的前提條件。
2、 作為事故賠償義務人,一般是車主,在調解時對各項賠償要考慮全面。
(1)嚴格按照保險理賠的賠償標準簽訂協(xié)議,否則在保險理賠時會有麻煩;
(2)對賠償項目不要有漏項,否則即便是簽訂一次性解決賠償?shù)恼{解協(xié)議,對方仍可就遺漏的賠償項目索賠。
3、作為事故賠償權利人,要注意:
(1)保留和搜集交通事故相關憑據(jù);
(2)全面掌握自身損害的情況,必要時進行傷殘鑒定;
(3)精確計算各項賠償項目的金額;
(4)調解時盡可能從快解決并一次性取得全部賠款,否則就失去調解的意義。若對方過分拖延沒有誠意調解,應盡快選擇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