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扣留駕照的情形
公安交通警察可以扣留當事人機動車的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jīng)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因收集證據(jù)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guī)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jù)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交通事故駕照扣留的期限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jù);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之規(guī)定, 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臨時扣押肇事車輛。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暫扣事故車輛只能是檢驗鑒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因此,暫扣期限與檢驗鑒定期限相同,一般為20天,需要延期的,經(jīng)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可延長10天,檢驗鑒定后應當在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如果想在上述期限外保全肇事車輛,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