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選擇交通事故訴訟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可見,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交通事故發(fā)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當事人可以從方便訴訟節(jié)約訴訟成本的角度選擇離自己近的法院管轄,但最重要的是根據不同法院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時所依據的賠償標準高低來選擇不同的法院管轄。簡單舉個例子,比如同一案件,南京市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那么我們盡量選擇南京市人民法院,因為南京市屬于江蘇省,計算殘疾賠償金所依據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適用江蘇省統計數據,而合肥市屬于安徽省,計算標準適用安徽省統計數據,而安徽省的統計數據明顯低于江蘇省統計數據。
二、怎樣利用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證據,事故認定書直接載明了案件發(fā)生的事實,在無其他充分相反證據的前提下,法院會認可此證據。但責任認定書不是法院判決民事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比如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賠償中,就算非機動車方是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機動車方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方存在過錯的,只能是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