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交通事故糾紛可以起訴
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起訴,應予受理。
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fā)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作出緊急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指定預付傷者醫(yī)療費、處理尸體的決定,當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對于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輕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機關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采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和調解,但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當事人可以持公安機關的調解書或者調解終結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怎樣選交通事故受訴法院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選擇哪一個法院進行訴訟,這不僅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成本(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等)問題,而且關系到賠償標準的適用問題。因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按照受訴法院的賠償標準計算。因此,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進行訴訟顯得至關重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理應適用前述法律的規(guī)定。然而,究竟是選擇侵權行為地法院還是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作為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法院。對此,本律師通過代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總結出如下幾點經(jīng)驗供大家參考:
首先,確定可供選擇的管轄法院。例如:A某(鄭州人)在鄭州被B某(上海人)駕駛的大貨車(車主為B某)撞傷。在該案中,A某即可選擇在鄭州(侵權行為地)法院起訴也可選擇在上海(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其次,比較具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在上述案例中,A某可對鄭州和上海兩地所適用的賠償標準進行比較,看看哪個地方的賠償標準更高。
最后,結合自己的訴訟成本,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管轄法院。同樣根據(jù)上述案例,A某在選擇管轄法院的時候,必須綜合考慮到上海法院起訴的訴訟成本問題,如果上海的賠償標準遠遠高于鄭州,則可選擇在上海法院起訴;如果上海的賠償標準和鄭州相差不大,則可選擇在鄭州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在選擇具體的管轄法院時,要綜合考慮自己的訴訟成本和受訴法院的賠償標準等問題。如此,方能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