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所需資料
進行傷殘鑒定需攜帶的資料:
1、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員簽字的傷殘鑒定申請書(委托書)或律師事務所委托書;
2、攜帶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片、X片及診斷報告;
3、有關手術病例和檢查記錄;
4、鑒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5、鑒定申請人需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guī)定的評定費用。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注意點
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y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y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重新鑒定的情況包括兩種,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8條的規(guī)定申請重新鑒定的;另一種是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傷殘鑒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7條的規(guī)定申請重新鑒定的。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代理人不應輕言放棄、“吊死在一棵歪脖樹上”。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