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是多長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享有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人就喪失了該請求權。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fā)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xiàn)實生活絕大多數(shù)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xù)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xié)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5、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自實際發(fā)生后起算。
7、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從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交通事故訴訟上訴期多長
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