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意外險保險責任是什么?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yīng)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yīng)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yīng)的殘疾保險金。
二、交通意外險免責事項有哪些?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4)被保險人妊娠、流產(chǎn)、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5)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恐怖襲擊;
(8)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險人嚴重違反承運人關(guān)于安全乘坐的規(guī)定。
2、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2)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3)被保險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險人乘坐非商業(yè)營運的火車、輪船或汽車期間。
發(fā)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