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計算車禍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受害人的死亡給其家庭以及其親人帶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是對他人利益的一種嚴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后果,應當給予賠償。死亡補償費不是對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賠償,生命無價,也無法予以賠償。立法上設立死亡補償費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撫慰死者家屬所遭受的精神創(chuàng)傷,彌補死者家屬所受到的相應的財產損失。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二、確定車禍死亡賠償金所需證據
確定死亡賠償金所需要的證據包括死亡人的年齡證明和死亡時間上一年度受訴法院和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以及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具體而言:
1、死者的戶口本和身份證,能證明死者的年齡。如果死者在六十周歲以下,則死亡賠償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齡在六十歲基礎上多一年則在年份上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則按照五年計算。
2、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人的標準。
3、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人的標準。另外還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如戶口,房產證等等。
賠償權利人可以比較兩地的人均可支配收人,選擇高的作為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因為如果當事人主張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而采納死者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則需要證明后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則不需要出具第三項證據。關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標準,由當地的統(tǒng)計部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