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如何處罰
(一)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于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三)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fā)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zhí)行。
二、交通事故如何賠償調解
(一)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jié),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
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后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