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起訴狀怎么寫
1、原告
原告為賠償權利人,受傷事故中為受傷者本人,根據(jù)受傷者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單位財產(chǎn)受損的則財產(chǎn)所有者為原告。
死亡事故中,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即為父母、配偶、子女為共同原告,分別根據(jù)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
2、被告
被告為賠償義務人。
第一種情況,首先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為同一人時,則肇事駕駛員為被告,同樣根據(jù)其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
其次如果肇事車輛已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則保險公司也為被告,根據(jù)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或保險卡上蓋章名稱列為被告,寫明保險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種情況,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不是同一人時,除列肇事駕駛員為被告,根據(jù)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外,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也為被告,如車主為個人,同樣根據(jù)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外;如車主為單位,則還應列單位為被告,寫明單位住所地。同樣如果肇事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保險公司也為被告,根據(jù)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或保險卡上蓋章名稱列為被告,寫明保險公司的住所地。
3、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具體項目可查閱本站訴訟指導欄目中的計算表。
4、事實和理由:
可按照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事實經(jīng)過寫明或根據(jù)自己了解到的事實經(jīng)過寫明。同時寫明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情況、受傷方的治療情況、財產(chǎn)受損情況、事發(fā)后肇事方的付款情況、肇事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情況等需要說明的事實。
5、訴狀落款處應由賠償權利人簽名或蓋章,如為受傷事故,則由受傷人簽名;如為死亡事故,則由作為死者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簽名;如單位為原告則由單位蓋章。
二、交通事故訴訟中保險公司的地位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的責任關系及其訴訟地位:
撇開交強險,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損失無疑是由致害人賠償,致害人承擔的是侵權賠償責任,歸責原則一般是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一旦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承擔合同責任,無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只要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jù)《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規(guī)則賠償。
因此,對于受害方而言,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一種有限替代責任,所謂“有限”,是指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超出部分,被保險人尚應按法律規(guī)定賠償。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替代責任后,賠償權利人與被保險人的因侵權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在保險公司已擔責任范圍內(nèi)消滅。至于消滅程度,要視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確定,損失總額在責任限額內(nèi),全部消滅;若超出,則部分消滅。但是,這種替代責任是非典型的,典型的替代責任限于被替代人責任范圍,而此處的替代責任擴大了范圍,在受害人也有部分責任時,含蓋了受害人的過錯責任,且其責任大小在所不問。這種延伸替代源于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是交強險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相區(qū)別的顯著標志。
《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煌ㄊ鹿实膿p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guī)定,既具有程序意義,更具有實體意義。程序意義在于明確賦予了受害人對承保交強險保險公司以賠償請求權,相應確定了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的訴訟主體地位,即處于“被告”的主體地位,實體意義在于確定了具體的賠償規(guī)則和免責情形以及賠償義務人的順序。由于有法定的賠償順序,承保公司和被保險人又沒有連帶關系,各自在一定的責任段上獨立承擔責任,因此,賠償權利人向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而是同一種類的,從訴的角度言,是二個獨立的訴;從訴訟性質(zhì)言,是普通的共同訴訟,非必要的共同訴訟,經(jīng)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正因如此,若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如前所述,保險公司擔責后,侵權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歸于消滅,當事人將被保險人一并起訴,有濫用訴權之嫌,人民法院將其追加為被告,于法相悖;即使損失額大于交強險責任限額,人民法院也不宜主動追加,當事人有自己的價值評判和權利處分。強行追加,可能帶來不良效果,甚至信訪壓力。當然,適當?shù)尼屆饕参磭L不可。這里涉及一個小問題,被保險人未參加訴訟,誰提供保單等資料。其實這也不是什么大問題,查明事故機動車是否投保及其具體情況,是交警部門查明事實的“必修課”,向其調(diào)取,舉手之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