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如何申請調解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限與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
和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宣告和解協議無效或變更、撤銷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并根據以下原則處理:
1、和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guī)定,具備法律規(guī)定無效條件的,應宣告協議無效;
2、和解協議行為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和解協議對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3、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有重大誤解或和解協議顯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可能根據當事人請求變更、撤銷和解協議。
4、原告以和解協議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有遺漏事項,或和解協議簽訂后有新發(fā)生費用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增加部分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對其請求事項進行審查,對和解協議確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處理。
5、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解除和解協議的,應予以準許,并對損害賠償依法處理。
6、除上述情形外,當事人對和解協議反悔并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不應支持。
行政調解是《道交法》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之一。對調解書效力的認定是關系到當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我們認為,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部門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系當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擔的責任及處理所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處分,屬民事合同行為。
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